南京市户籍办理程序及时限

导语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第九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或者个人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首接民警即为责任民警,负责申请事项的解答、办理、转交、上报、告知等,不得推诿扯皮。

  户口协管人员首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申请,户籍管理岗位民警为责任民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不包括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以及在国(境)外出生)申报;

  (二)家庭户立户申报;

  (三)注销户口(不包括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公民未按规定注销的户口)申报;

  (四)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

  (六)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七)居民户口簿补发;

  (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办理:

  (一)家庭户分户申报;

  (二)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申报;

  (三)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市内迁移;

  (四)公民未按规定主动注销的户口注销;

  (五)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郊县 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出生登记申报;

  (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三)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异地恢复等户口申报;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户口市外迁入;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六)社区(村)托管户立户申报和社区(村)托管户的户口迁入;

  (七)申报单位集体户立户;

  (八)户口准迁证的换发、补发;

  (九)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户口迁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分(县)局户口受理中心或郊县公安派出所对以下情形应当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一)学生集体户立户申报;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立户申报;

  (三)出生日期更正;

  (四)民族变更;

  (五)性别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受理的以下情形,应当报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第(一)项、第(三)项由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二)项到公安分(县)局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

  (二)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三)公民在国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身份以及出入境使用的证件应当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安分(县)局。

  (二)公安分(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经驻外使领馆核查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审批,证件签发,信息查询等功能操作权限应当与本细则明确的办理权限一致,分级设置、有效监管、责任到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分(县)局对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运用本细则无法办理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逐级请示上报,努力解决问题,尽力提供服务,不得推托、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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