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导语 南京城乡医保参保人享受门诊统筹及门诊高费用补偿、“两病”、门诊大病待遇门诊精神病等待遇,以下是待遇详情。

  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6万元。

  五、生育医疗待遇

  (一)办理登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怀孕后携带结婚证、社会保障卡、生育登记服务证明等材料到具备建卡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二)医疗待遇

  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40%,基金支付限额8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80%。

  (三)生育补助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享受生育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13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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