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参保情况 |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居住期限 |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年龄情况 |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备注:40周岁以上不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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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情况 |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备注: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
租赁住房 |
在南京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1个月积0.5分,可以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婚姻状况 |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
兵役情况 |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
技术技能水平 |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
纳税情况 |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备注: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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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1.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2.大专或高职学历计70分。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
表彰奖励 |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 (备注:同时具有多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以最高项分值计分,不累计加分。) |
社会服务 |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10分,累计不超过50分。 5、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6、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30分。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
带动就业 |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备注:最高分不超过80分。) |
科技成果 |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备注: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
违法行为 |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
失信行为 |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
刑事犯罪记录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
传销行为 |
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