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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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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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条件
积分指标
经办步骤
时间表
1、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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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
参保情况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居住期限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年龄情况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备注:40周岁以上不赋分。)

房产情况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备注: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租赁住房 在南京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1个月积0.5分,可以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婚姻状况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兵役情况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技术技能水平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纳税情况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备注: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文化程度 1.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2.大专或高职学历计70分。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表彰奖励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
(备注:同时具有多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以最高项分值计分,不累计加分。)
社会服务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10分,累计不超过50分。
5、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6、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30分。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带动就业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备注:最高分不超过80分。)
科技成果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备注: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违法行为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刑事犯罪记录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传销行为 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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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台打印。另外,申请人也可以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jhrss.gov.cn),进入网站>>用户快速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查验材料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行政服务中心或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建立档案 区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
资格复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落户办理 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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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 申请人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5个工作日内 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
3个工作日内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
10个工作日内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5个工作日内 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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