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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值按三个缴纳时段区别赋分,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日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该新规从2022年8月20日开始实行

居住分值按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连续居住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该新规从2022年8月20日开始实行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 次;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 次;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 次;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 次;
5.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市级表彰奖励 次;
6.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省级表彰奖励 次;
创业并带动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 元,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 元;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 元;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 元;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元;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 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 次;
2.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元;
3.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年;
4.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次;
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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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就可以在工作日期间,携带对应的材料,前往对应区的积分落户地点办理落户。

  1.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20分。
  2.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3.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4. 持证人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减20分。
  5. 持证人有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6. 持证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7. 持证人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8. 该计算器不包含科技成果加分,科技成果加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9.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10.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11.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12. (4)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