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

导语 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是《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九条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本市公布的相应档次住房保障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调整享受相应的租金补贴档次。

  不再符合任何一档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或另行承租房屋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相应权限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按届时市场租金水平计缴承租期租金,同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及车辆等状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

  (七)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记入申请人个人诚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处罚,并依法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发〔2011〕209号)和《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3〕9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查看南京各区公租房最新消息,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人群、指南、租金补贴标准,公租房办理指南等信息。。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