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审核

导语 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是《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办。

  (六)经市住保办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保办予以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所需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还需提供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

  (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保办审核,市住保办审核通过后,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

  第三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因家庭结构、年龄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自然家庭的,该新增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当结婚满3年或年满35周岁,且原保障家庭住房面积应当重新审核。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指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5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户籍地房产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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