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保金优惠政策

导语 残保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部分企业享受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暂免征收残保金。

  征收可分档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有上限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特殊情况可申请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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