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困标准

导语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属于特困人员。

  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标准: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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