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有哪些

导语 失业行为包括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属失信行为。

  发生下列行为的计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一般失信事项。

  发生下列行为的计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或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严重失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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