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收养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导语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系确立日生效。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推荐阅读:南京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要支付生活费给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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