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怎么样

导语 房屋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南京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怎么样?有什么法律后果?

  南京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什么法律后果?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为了使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充分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履行的一种行政义务。

  南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4、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5、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6、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7、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注:以上材料都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南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南京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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