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晚婚晚育待遇规定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生育,为晚育。

  南京晚婚晚育待遇规定

  晚婚(初婚)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晚婚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晚婚:

  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

  晚育: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 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国策,晚婚晚育则是实现这一国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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