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答

导语 本文整理了南京职工工伤保险常见问题及解答,例如工伤定义、职业病概念、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期限等等,一起来看。

  一、因工致残程度分为几个等级?

  因工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四、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五、因工致残五至六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何规定?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还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再支付,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工伤等级发生变更待遇如何享受?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十一、工伤保险计待遇计发标准中“本人工资”指的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二、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从2021年1 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有哪些规定?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

  (一)首次配置辅助器具或因伤情变化需更换主要部件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已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申请更换同类型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意见书》,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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