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如何计价
导语 南京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是什么?南京商品房的价格是由哪几部分价格构成的?一起来看看。
三种计价方式: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计价方式用于确定商品房销售的总价款,但产权登记仍需按建筑面积方式计算。
商品房价格构成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取得费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4、间接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三) 住宅开发期间费用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利润
以上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五)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住宅差价
包括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其中属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的,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1.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2.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商品房】可获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下载入口、房源信息查询入口、备案办理及税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