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管理办法

导语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6.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7.《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要求:

  1.补证提供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证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4.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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