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的方式补足。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待遇构成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龄补贴构成,支付终身。
三、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
基础养老金,按政府公布的标准计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四、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
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计发10元/月的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
下列年限可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在本市按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
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六、高龄补贴计发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七、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不重复享受。现标准为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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