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制造业企业享受缓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影响吗
导语 南京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享受缓税不影响汇算清缴。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已享受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拓展阅读:《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确定方式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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