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关于促进消费复苏(商务)实施细则一览

导语 2021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出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八条”,发布《关于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2021年9月,江宁区在全面承接南京市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八条”,包括《关于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制定江宁区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券发放方案。

  关于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

  为积极消除疫情影响,恢复区域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加快推进经济全面复苏,特制定江宁区餐饮、零售业电子消费券发放方案:

  一、活动主题

  与“宁”相聚 乐享消费

  二、活动目的

  突出餐饮、零售等重点消费领域,充分让利广大市民,鼓励引导市民“走出家门、放心消费”,加快恢复消费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快消除疫情影响,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进而带动我区消费市场总量整体回升。

  三、活动内容

  (一)发放金额

  第一轮发放金额:500万,共计9万份(其中满400元减100元消费券1万张,满200元减50元消费券8万张)。

  第二轮发放金额:为第一轮未核销的剩余资金。

  (二)使用时段

  第一轮:9月13日18:00~9月22日24:00,有效期10天。

  第二轮:9月26日18:00~10月9日24:00,有效期14天。

  (三)活动地区:南京市江宁区

  (四)发放对象:南京市区域的人员(包含外来人员)

  (五)受理商家: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江宁区内,且满足支付宝平台入驻及活动参与要求的线下餐饮、零售业商家可使用此消费券。

  四、活动规则

  (一)发放细则

  在支付宝端内打造江宁区政府“江宁消费券”独立活动主会场,通过线上各类核心流量资源以及线下商户引导消费者参与。在南京市江宁区的消费者,可领取消费券面值100元(满400元减100元)或50元(满200元减50元)的消费券,限领一张,先到先得,领完即止。第一轮活动发放的消费券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未使用的消费券额度将被回收,投放到第二轮发放。

  (二)领取方法

  9月13日18:00起,消费者从支付宝首页专区入口进入“江宁消费券”页面,点击领券按钮,即可一键领取消费券,先到先得,领完即止。9月26日18:00起,同上方法领取第二轮消费券。

  (三)核销方式

  消费者可在江宁区内的餐饮、零售业等商家使用电子消费券消费,符合相应使用标准后,即可核销。

  五、联系方式

  区商务局:易娟,025-87189009


  关于“限上贸易企业销售竞赛”活动实施细则》

  一、活动时间

  2021年9—11月

  二、活动目的

  以限上批、零、住、餐四大行业贸易企业为重点,通过组织开展全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销售竞赛”活动,充分调动企业打造多元消费场景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引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激发区域消费市场活力,提升全区社会消费品销售额、社零总额增幅。

  三、活动对象

  纳入全区限额以上贸易类企业统计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四、活动内容

  (一)出台销售竞赛奖励办法。对全区限额以上贸易类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照9-11月份累计增幅、增量,实施分级定量奖励,推动各类企业销售额、零售额实现快速增长。

  (二)鼓励引导企业争先增效。扩大销售竞赛带动效应,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紧抓重要消费节点,通过调整营销方式,以及组织爆款促销和优惠让利等活动,推动企业销售额快速回升,形成整体效应。

  五、竞赛激励办法

  分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分层级实施竞赛奖励。

  (一)批发业

  2021年度9-11月份实现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长达10%的企业,按照3个月累计增量,分2个档次给予奖励。

  1.2021年9-11月份,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1亿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8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1亿元)外,每多增长1亿元,另增加2万元奖励。上限50万元。

  2.2021年9-11月份,累计销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5000万元及以上的但不到1亿元的,每家给予4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5000万元)外,每多增长1000万元,另增加1万元奖励。

  (二)零售业

  2021年度9-11月份实现零售额累计同比增长10%的企业,且出台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或办法的,按照3个月累计增量,分2个档次给予奖励。

  1.2021年9-11月份,累计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达1亿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15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1亿元)外,每多增长1亿元,另增加奖励3万元。上限40万元。

  2.2021年9-11月份,累计零售额较上年度同期增量2000万元及以上但不到1亿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在基础目标(增长10%且增量2000万元)外,每多增长1000万元,另增加奖励5000元。

  (三)住宿、餐饮业

  2021年度9-11月份实现营业额累计同比增长15%的企业,且出台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或办法的,按照3个月累计增量,分3个档次给予奖励。

  1.2021年9-11月份,累计营业额增量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2021年9-11月份,累计营业额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但不到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2021年9-11月份,累计营业额增量200万元及以上但不到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奖励资金发放

  2021年12月由区统计局、区商务局根据参赛单位销售实绩,核定具体奖励标准,交区财政局拨付。

  七、联系方式

  区商务局:易娟,025-8718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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