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还能领伤残津贴吗

导语 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人员还能领伤残津贴吗?有什么待遇可以享受?本文对以上信息作出整理。

  南京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阅读: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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