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职工哺乳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导语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待遇有明确要求,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工可以享受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拓展阅读:南京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有什么

  妇科专项检查每两年一次。

  检查项目包括:妇科双合诊、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癌巴氏细胞学检查、盆腔B超(含子宫、附件)和乳腺手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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