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实施

导语 《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0年11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详见正文。

  2020年11月18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拟定了《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2020年11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适用范围:南京市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研发、办公、酒店(宾馆)、厂房等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

  以下情形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1、分割销售的存量房屋;

  2、在成片工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存量房屋仅可改建为租赁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

  3、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

  4、其他经论证禁止改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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