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可以继续领失业金吗

导语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领取失业金。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必须本人到现场领取吗?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保险】可获江苏省失业保险最新政策、申领入口、发放标准、申领条件、申领材料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