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居民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如何办销户
导语 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由户籍地负责销户。
公民在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区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按规定注销户口。
销户材料: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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