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籍迁出到外地政策

导语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口迁移作出明确规定:

  迁出市外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迁出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迁出信息,收缴居民户口簿或者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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