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多少

导语 南京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员工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如下: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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