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单位集体户立户办理地点
导语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该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材料。
办理地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材料。
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团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材料。
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办理须知: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应当与单位签订落户协议书。符合本规定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但单位不同意落户,经公安机关书面告知10个工作日后,单位仍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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