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
导语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待遇领取条件:
1.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按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3.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待遇;
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拓展阅读: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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