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生活护理费哪些人可以领

导语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等人群可以申请生活护理费。

  办理条件

  1.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参保单位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3. 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费为补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查看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认定指南等信息,加入本地宝办事交流群。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