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导语 伤残职工与南京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再支付,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查看江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认定流程等信息,加入办事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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