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停发有几种情况

导语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如何办理停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江苏省内出现停领情形的,系统自动暂停,无需任何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代缴医疗保险人员因单位参保等原因,需停止失业保险代缴医保时,携带身份证或者医保卡,就近到南京任一区级经办机构办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代缴医疗保险人员如何办理医保停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代缴医疗保险人员因单位参保等原因,需停止失业保险代缴医保时,携带身份证或者医保卡,就近到南京任一区级经办机构办理。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任何问题,可致电相关部门咨询:南京失业保险咨询电话~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保险】可获江苏省失业保险最新政策、申领入口、发放标准、申领条件、申领材料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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