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南京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和器具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导语 2022年度南京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拓展阅读: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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