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 加大税费抵扣力度

导语 南京为全力缓解当下疫情冲击,聚焦中小微企业的急难愁盼进一步恢复市场信心、稳定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了“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操作指南,一起来看。

  二、加大税费抵扣力度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办理方式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上述规定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上述规定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具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二、政策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留存备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再台账后申报”的方式办理相关抵扣手续。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具体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留存备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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