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导语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以下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原文。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二、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十五、对有关名称和词语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条例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二)将本条例中的“孩子”统一修改为“子女”。

  (三)将第五条及第四章章名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扶助”。

  (四)将第十一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计划生育”和“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和“人事”合并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新闻出版”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六)将第四十四条中的“人均纯收入”修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七)将第四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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