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对象
哪些外出人员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妇女;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南京市内流动的,不作为流动人口,不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入人口如何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一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