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导语 南京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声音忽并发症分为生育保险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种情况。
自2014年10月1日起,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具体见下表)
序号 |
病种 |
序号 |
病种 |
1 |
胎儿心律异常 |
12 |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
2 |
胎儿宫内窘迫 |
13 |
先兆流产 |
3 |
胎儿生长受限 |
14 |
先兆早产 |
4 |
母婴血型不合 |
15 |
过期妊娠 |
5 |
胎盘功能不全 |
16 |
羊水过少 |
6 |
胎盘边缘血窦破裂 |
17 |
羊水过多 |
7 |
前置胎盘 |
18 |
乳腺炎 |
8 |
胎盘早剥 |
19 |
产后出血[出血量小(等)于1000 ml] |
9 |
胎膜早破 |
20 |
产后尿潴留 |
10 |
妊娠剧吐 |
21 |
产褥中暑 |
11 |
妊娠高血压疾病 |
22 |
产褥感染 |
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
序号 |
病种 |
1 |
妊娠急性脂肪肝 |
2 |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 |
3 |
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
4 |
子宫破裂 |
5 |
羊水栓塞 |
6 |
前置胎盘伴出血 |
7 |
重度子痫前期 |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看:【南京生育保险】专题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南京生育保险参保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