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导语 南京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声音忽并发症分为生育保险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种情况。

  自2014年10月1日起,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具体见下表)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胎儿心律异常

12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2

胎儿宫内窘迫

13

先兆流产

3

  胎儿生长受限

14

先兆早产

4

母婴血型不合

15

过期妊娠

5

胎盘功能不全

16

羊水过少

6

胎盘边缘血窦破裂

17

羊水过多

7

前置胎盘

18

乳腺炎

8

胎盘早剥

19

产后出血[出血量小(等)于1000 ml]

9

胎膜早破

20

产后尿潴留

10

妊娠剧吐

21

   产褥中暑

11

妊娠高血压疾病

22

   产褥感染

  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

序号

病种

1

妊娠急性脂肪肝

2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

3

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4

子宫破裂

5

羊水栓塞

6

前置胎盘伴出血

7

重度子痫前期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看:【南京生育保险】专题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南京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