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动车处罚标准

导语 若违规停放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含可拆卸电瓶)充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进行以下处罚。

  电动车违规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2021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5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另外,从2020年6月1日起,南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范围以内道路将禁止悬挂外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行。悬挂外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违规驶入禁行区域,南京交警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予以20元罚款处罚。》》查看详情

  注: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推荐阅读:南京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电动车】可获取南京电动车各区上牌点、材料、罚款政策等信息。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