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导语 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南京市、符合或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等情况需要及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城乡居保↔城乡居保

  城乡居保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南京市的,应在迁入地及时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关系转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同一年度有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累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城乡居保→职工养老

  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职工养老→城乡居保

  参保人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待遇。

  注意: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相应的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

  >>>南京城乡基础+缴费年限养老金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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