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租房新规 超三月租金需存入监管账户
导语 2020年12月12日江苏南京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详见正文。
2020年12月12日,由江苏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规定:
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
1.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
2.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导下,与驻宁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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