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冠期间有哪些关于医疗卫生的税收优惠
导语 南京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关于医疗卫生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四)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五)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关于支持社会公益: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无需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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