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导语 江苏省对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公共交通车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

  (三)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的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车船税】获取南京车船税征缴标准、缴纳及申报指南,加班本地宝办事交流群。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