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

导语 南京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由本人或者其配偶、其父母一方扣除。

  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本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方式: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得享受,需要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

  4.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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