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保险缓缴期限是几个月
导语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缓缴养老保险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税务机关在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
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江苏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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