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理条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
导语 工伤职工因公死亡,其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享受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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