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参保人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导语 南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病(非因公)死亡,直系亲属要靠死亡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需要符合规定情形之一,具体供养条件来看正文。
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7)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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