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障房损坏如何赔偿
导语 南京租住保障房保管不善的要进行赔偿,应该如何赔偿?政府在《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中对此作出说明。
如果租户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房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对承租公租房的群体而言,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因此明确规定,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
拓展阅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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