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2月2日)

导语 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详见正文。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结合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和诉求,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等项目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属于政府调拨、社会捐赠的,不得向患者收取检测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2月2日零时起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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