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困救助供养终止怎么通知
导语 南京特困救助供养做出终止决定之后会通知到本人吗?南京特困救助供养终止用什么方式通知?一起来看看。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镇,由街镇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
区民政部门、街镇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终止救助程序如下: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街镇,在其所在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街镇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委会或者其亲属。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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