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困救助供养认定标准是什么

导语 南京特困救助供养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南京哪些人是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一起来关注。

  南京特困救助供养认定标准如下: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年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不存在下列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4)拥有2处以上(含2处)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的;

  (5)享受救助期间或者提出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6)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享受救助期间或者提出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8)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9)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0)享受救助期间或者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11)因征收、拆迁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需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等凭证,扣除征收、拆迁或领取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申请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符合标准的购买安置房的费用,仍有结余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认定

  申请享受救助的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规定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4.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符合上述“无生活来源”中财产认定标准的;

  (3)符合上述“无生活来源”标准的。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特困】可获江苏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申请条件、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申请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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