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导语 南京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吗?一起来看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自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回全部发票联次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二)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未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确认且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进行红冲,但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信息表》的合计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若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增值税发票】可获南京增值税发票查询入口、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办理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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