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导语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将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日期间,在我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按省政府139号令计发退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 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三)符合(一)、(二)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
登记地点
(1)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
(2)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登记。
(3)《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退休证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文件发布之日(2008年12月3日)前已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4)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所需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
②《结婚证》、《离婚证》;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
符合条件的已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凭个人身份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